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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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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由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企业,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业务的代理工作。
公司是一支由从业多年,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与资深律师融合组成的团队,可以全方位多方式的为国内、外企业在知识产权范畴内进行全面的咨询、评估,开展代理、顾问业务,并处理法律方面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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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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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美贸易战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 |
说起知识产权,也许大家都不陌生。但说起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的历史,就知之甚少了。知识产权,从一开始就和高科技、经济发展、创新等名词联系在一起,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在外部经济压力(尤其是来自美国的贸易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逐渐推进的。
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和美国就知识产权问题的争议在《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就已体现。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逐渐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相继出台了《商标法》和《专利法》。1988年4月,美国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美国政府就想对中国适用“特殊301条款”。这条报复性的条款旨在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对拒绝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或拒绝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地区)进行年度审查。同年,美国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指出中国在计算机软件等几个方面保护不力,盗版使美国每年损失巨大,因此,美国要求中国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并尽快实施该法。面对压力,中国于1989年派代表与美国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协商,并于1989年5月19日在华盛顿达成《谅解备忘录》,中国政府承诺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版权法,并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作为回应,美国这次不将中国政府作为“特殊301条款”的重点国家。
在达成谅解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有了长足发展。1989年7月,我国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0年9月,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
1991年5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将中国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名单”中,升至“重点国家名单”中,即中国是不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保护的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对中国适用“特殊301条款”进行为期6个月的调查,如果在1991年11月26日前达不成协议,美国将对中国实行单方面贸易制裁,中国政府主张通过协商解决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贸易争端。虽经四轮会谈,美国于1991年12月公布了拟对中国输美商品实施增加关税的报复清单,并制裁日期推迟至1992年1月16日。中国代表在谈判中一方面据理力争,另一方面就中国的法律及拟修改的内容加以说明,以消除美方的误解。在此时,Trips协议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也为双方提供了参照,在1992年1月16日中美双方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的争议暂告解决。中方承诺按照伯尔尼公约、日内瓦公约,对中国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作相应的修改,使之与公约和备忘录一致;增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并且按照公约的规定,保护不要求履行手续,保护期为50年。美国终止根据“特殊301条款”所进行的调查,将不再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
中国按照1992年谅解备忘录的要求,于1992年10月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于1993年4月加入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于1992年9月修改了《专利法》,于1993年2月修改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美国仍不满意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于1994年6月30日再次将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并宣布立即对中国发起“特别301”调查,这次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措施。1994年12月31日,美国公布了一个价值28亿美元的预备性报复清单,对中国出口的成衣、运动鞋、玩具和电子产品等征收高达100%的惩罚性关税。中国对美国单方面宣布对华贸易报复表示极大的遗憾和强烈的不满,强烈要求美国放弃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错误立场,从中美关系的大局出发,同中方一道,采取积极和建设性的态度,通过认真磋商,谋求问题的妥善解决。与此同时,中国对外经贸部也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布了对美贸易反报复清单。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将调查期限推迟到1995年2月4日,以使谈判代表有足够的时间达成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我们看到,中美虽然在很多问题上存在着分歧,但双方在必须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点上是共同的。中国有决心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法,禁止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及自己的公民和企业的创造性。美国决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保证美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和保护美国合法的著作权产品,那么美国就应积极地帮助中国实施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而不是施加压力,用贸易报复相威胁。由于对这些观点的相互理解与共识,终于使双方于1995年2月26日达成了协议。协议由双方换函和“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组成。在该协议中,中国有范围广泛的承诺。其中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有:政府部门不使用未经授权的知识产权产品,设立适当的机构,确保只购买授权的、合法的计算机软件;采取集中的措施保护视听产品、计算机软件和出版物的知识产权。同时,美国对中国的承诺是:第一,撤销“301”行动,不实施对中国的贸易制裁。根据“301条款”的规定,如果美国与外国订立了有约束力的条约,该国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有关的立法、政策或做法,那么贸易代表就可以撤销根据“301条款”发起的调查。第二,在保护知识产品方面,为中国提供技术援助。第三,继续通过协商办法与中国就其他货物、外国竞争性产品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进行工作,以及提供相应的协助。该协议还有一项规定,即从1995年6月1日开始,中美两国将就其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活动每季度交换信息。
在1995年达成协议后,中国政府颁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条例,成立了特别执法队,严厉打击了各地侵权行为,特别是侵权的源头,清理整顿了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关闭了侵权盗版的工厂,知识产权保护成效越来越显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逐渐得以建立。
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毕竟起步晚,而且是在外部压力下借鉴国际先进做法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虽然借鉴了国际上最先进的立法例,但是我们缺少实践经验,把先进的立法充分应用起来,还需要一段很长时间的吸收、消化、为我所用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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